潮新闻客户端记者陈晔
“点赞,我妈再也不会被‘年化18%’忽悠了”“私募产品不准网上乱推,太及时了”“终于管管那些弹窗理财广告了”……

图片截取自网友评论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办法一经出台就引发了网友一片叫好声。
这个重磅新规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强烈的共鸣,正是因为近年来,虚假宣传、诱导借贷、直播荐股等各类乱象在网络上屡禁不止,让普通消费者防不胜防。
不过,这一切即将迎来转折。随着新规落地,曾经“野蛮生长”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即将迎来全方位的强监管时代。

《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主要从网络营销内容规范、营销行为规范、合作行为规范等多方面入手,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是首个专门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填补跨行业、跨机构的监管空白。《办法》将营销活动正式纳入强监管框架,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完善和细化金融监管制度,有助于从源头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指出,作为金融产品营销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探索,其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将为我国实现“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目标,提供重要的制度范例和实操经验。
这一宣布立刻引发外界关注,因为就在此前,中国外交部和商务部已多次强调,贸易协议不应针对或损害第三方利益。越南选择推进这一安排,让区域供应链的原有平衡面临考验。
部分分析提到,美空军现役人员完成年度目标的比例仍有差距,后备力量同样面临补充不足的情况。这种局面与几十年前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那时为了应对外部挑战,美空军在人员招募上几乎没有限制,飞行员选拔过程严格到只有少数优秀者能通过层层考核。
那么,《办法》有哪些关键内容?我们一起来看:
《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等行为。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监管触角全面嵌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全链条嵌入式监管”。
一是事前准入方面,划定资质与合作的底线。
如禁止无资质营销,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从根本上堵住无资质参与通道。同时,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明确禁止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渠道进行金融产品营销,从源头净化营销人员队伍。
如限定营销范围,金融机构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特定区域内开展线上营销和获客,杜绝跨区域违规展业。

此外,严禁服务非法金融,明确禁止为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任何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二是事中管控方面,严格限制合作与行为。
如遏制无序扩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更不能将委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一举切断多级分销的利益链条。
如切断黑色导流最后入口,所有转接渠道必须强制跳转至金融机构的自营平台,并设置显著提醒与强制阅读时间,彻底终结API无感导流的灰色通道。
融资杠杆平台三是事后追责方面,厘清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压实主体责任,金融机构对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必须建立总部统一审核机制。斩断线上线下分润合谋,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清晰区隔,严禁误导性捆绑与默认捆绑。
这套全链条的制度设计,将过去可能“跑冒滴漏”的监管盲区逐一补上,形成从源头到终端的完整闭环。
总的来说,《办法》重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制度规则,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划分,着力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将推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从“流量为王”转向“合规为基、服务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办法》实施之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主导权将重回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受托范围内发挥作用,“持牌经营,合规委托”成为基本原则。
元股证券:ygzq.hk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这意味着,花呗、白条、月付等“信用支付”类产品将面临重大调整。
同时,《办法》对助贷平台影响较大配资炒股平台查询,那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获得金融机构委托或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等资质的平台,或将继续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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